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93号
原告:段某,工人。
被告:苏某甲,农民。
被告:苏某乙,农民。系被告苏某甲之父。
被告:吕某,农民,系被告苏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奇
代理
审判员 杨俊战
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