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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405-1号

孔令彬与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令彬,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彬,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白林,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孔令彬与被执行人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令彬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令彬与被执行人白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白林欠申请执行人孔令彬16700元,分十个月偿还,每月偿还1600元;第一笔于2016年2月24日偿还2000元,最后一笔偿还1900元,申请执行人孔令彬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并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艳艳

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

人民陪审员  李佰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