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号原告龚建伟。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伟与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拒不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继文
审 判 员 王海业
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
龚建伟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号原告龚建伟。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伟与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拒不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继文
审 判 员 王海业
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