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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1号

龚建伟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建伟,胡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1号原告龚建伟。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伟与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拒不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继文

审 判 员  王海业

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