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江根其。被执行人浙江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徐士洪,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士洪。被执行人夏松花。被执行人林凤春。被执行人林水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根其与被执行人浙江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林凤春、林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107640元,未执行标的18636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浙江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因涉污被政府取缔,已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法院提取的污染物处置补偿款已由申请人领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根其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林凤春、林水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
审判员 陈秋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蓝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