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冯耀广与被执行人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耀广,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冯耀广,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产业聚集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407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蔡县东方富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富民投资服务有限公司5.5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