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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196-1号

孙兴存与被执行人林佳涛、林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兴存,林佳涛,林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孙兴存,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区。委托代理人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佳涛,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婷,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作出的(2015)揭榕法民初一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揭榕法民初一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佳涛、林婷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彭路以西双彭路南榕东新城一期十二幢XX号房屋予以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佳涛、林婷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仙彭路以西双彭路南榕东新城一期十二幢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文龙

审判员  赖荣利

审判员  张又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新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