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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386号

王婷婷与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婷婷,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王婷婷。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住所地常州市红星美凯龙装饰家居用品市场。经营者蒋玉峰。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飒,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婷婷诉被告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婷婷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婷婷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婷婷撤回对天宁区红梅晟霸家具商行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王婷婷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