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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00352号

张书玉与徐金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金朋,张书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00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玉。

上诉人徐金朋因与被上诉人张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浩

代理

审判员  包文炯

代理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婉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