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435号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徐欣多,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