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民初字第2435号

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435号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徐欣多,台州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