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2016年1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东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于2015年12月27日17时许,酒后驾驶车牌为黑BM9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新城小学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XX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4.3mg/100ml。2015年12月25日,刘XX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刘XX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吊销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