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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刑初74号

马一×、马二×、马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刑初7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一×,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马二×,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马三×,女,1964年5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广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预谋后,到本市红桥区西青道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分别盗取超市内商品,并将盗窃的商品藏匿于马一×汽车内;后三人又进入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盗窃商品。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一×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61.42元、马二×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5.30元,马三×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49.50元。2015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预谋后,到本市红桥区西青道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分别盗取超市内商品,并将盗窃的商品藏匿于马一×汽车内;后三人又进入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盗窃商品。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一×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1元、马二×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9元,马三×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67.71元。2015年6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预谋后,到本市红桥区西青道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分别盗取超市内商品,并将盗窃的商品藏匿于马一×汽车内;后三人又进入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盗窃商品,三被告人走出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欲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一×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42.17元、马二×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411.36元,马三×盗窃的商品价值人民币518.7元。另从被告人马三×家中查获白猫洁厕用漂水一瓶、枪手无味型杀虫剂小螳螂一瓶、六神喷雾水冰莲香型驱蚊花露水一瓶、威洁士600g780ml漂渍液一瓶,经核对UPC编码,确认为华润超市的商品,马三×对盗窃上述商品供认不讳。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三×盗窃的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51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现场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之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经预谋后,驾驶车辆到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趁店员不备行窃。被告人马二×盗窃中盐食用竹盐、安洁洗衣液等物品,被告人马三×盗窃七度空间卫生巾。当日,三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到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进行盗窃。被告人马一×盗窃潘婷洗发露,被告人马三×盗窃六神花露水、舒肤佳香皂,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1.42元;马二×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5.3元;马三×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8.5元。2015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又采用上述同样方式至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行窃,马一×在华润超市盗窃心相印湿巾、金纺柔顺剂等物品。马二×在华润超市盗窃乌江榨菜、中盐食用竹盐等物品。马三×在华润超市盗窃蓝月亮洗衣液,在麦德龙超市盗窃潘婷洗发水等物品。后将盗窃的商品藏匿于被告人马一×汽车内,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1元;马二×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元;马三×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7.71元。2015年6月2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采用同样方式,盗窃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和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物品。马一×在华润超市盗窃金纺衣物护理剂、奥妙洗衣粉等物品;在麦德龙超市盗窃潘婷洗发水、伊陶钢化碗等物品。马二×在华润超市盗窃金纺洗衣液、护舒宝卫生巾等物品;在麦德龙超市盗窃施华蔻洗发露、妮维雅男士保湿霜等物品。马三×在华润超市盗窃福临门花生油、妮维雅洗面奶等物品;在麦德龙超市盗窃LION进口牙膏、公牛插座等物品。经群众举报,民警在麦德龙超市门口将三被告人当场抓获归案。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38.45元;马二×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11.36元;马三×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18.7元。另查明,案发后民警对被告人马三×住所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白猫洁厕用漂水一瓶、枪手无味型杀虫剂小螳螂一瓶、六神喷雾水冰莲香型驱蚊花露水一瓶、威洁士600g780ml漂渍液一瓶,经核对UPC编码,均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被盗物品,马三×对盗窃上述商品供认不讳。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三×盗窃的上述商品价值人民币51元。上述被盗物品部分发还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部分由三被告人各自挥霍。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现场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短期内连续盗窃超市财物,其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一×、马二×、马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涉案被盗赃物部分已起获并发还被盗企业,且被告人积极退赔被盗企业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马一×赔偿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1元,赔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财产损失人民币61.42元。

五、责令被告人马二×赔偿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64.3元。

六、责令被告人马三×赔偿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青道分公司财产损失人民币55元,赔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分部财产损失人民币71.21元。

七、案获作案工具米黄色皮革手提包一个,白色布料手提包一个,浅黄色皮包一个,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方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楠速录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