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000540号原告邱X,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XX,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与被告陈XX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X负担。
审判员 陈正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