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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000540号

邱旭与陈小倩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邱X,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000540号原告邱X,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XX,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与被告陈XX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X负担。

审判员  陈正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