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黎国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建德,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来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来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焕权
代理
审判员 胡积民
人民陪审员 邓小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成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