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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215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