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1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