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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24号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世佳高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世佳高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梁敏,张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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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24号

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世佳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俊。

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黄扣所。

被告:黄扣所,男。

被告:吴珊珊,女。

被告:梁敏,女。

被告:张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公司诉被告铜陵世佳高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梁敏、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