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24号
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世佳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俊。
被告: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黄扣所。
被告:黄扣所,男。
被告:吴珊珊,女。
被告:梁敏,女。
被告:张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公司诉被告铜陵世佳高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扣所、吴珊珊、梁敏、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玉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