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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张庆宏与被告范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宏,范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张庆宏,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文学,男,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宏与被告范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宏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胡文宏

审判员  左雅萍

审判员  刘春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