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张庆宏,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文学,男,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宏与被告范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宏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胡文宏
审判员 左雅萍
审判员 刘春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