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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刑初95号

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9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马××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九十六中学东3排4号沈××、关××住处,翻窗入室,窃得现金132元、观音挂坠二个、挎包一个,后逃跑。同年8月3日,马××采用相同手段再次进入沈××、关××住处,窃得电风扇一台。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国宜道金宜里1号楼底商博士汽修店打工时,在该店办公室侯××的包内窃得现金9600元,后逃跑。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马××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九十六中学东3排4号沈××、关××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采用翻窗入户的手段进入沈××、关××家中,窃得现金132元、观音挂坠二个、男士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2015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马××再次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九十六中学东3排4号沈××、关××住处,采用相同手段进入沈××、关××家中,窃得电风扇一台(经鉴定,价值80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沈××、关××发现财物被盗后,于同年8月5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梦幻网吧抓获被告人马××,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马××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马××于取保候审期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国宜道金宜里1号楼底商博士汽修店打工时,趁老板被害人侯××办公室无人之机,进入侯××办公室内从其挎包中窃得现金9600元,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侯××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同年12月3日,被害人侯××在天津市红桥区世纪龙网吧内将被告人马××抓获,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综上,被告人马××盗窃数额总计9812元。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处扣押其窃得的男士挎包一个、电风扇一台,已发还被害人沈××、关××;将从马××处扣押其挥霍后剩余的3810元发还被害人侯××。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质保单、收据、银行交易凭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天津市违法信息库查询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马××退赔被害人沈××经济损失100元;退赔被害人关××经济损失32元;退赔被害人侯××经济损失5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宗阳

代理

审判员  王伟轩

人民陪审员  曹尔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