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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662号

原告李秀英诉被告李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秀英,李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62号

原告:李秀英,女,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张寨村。

委托代理人:王小花,系原告儿媳。

被告:李侠,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张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李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烜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