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62号
原告:李秀英,女,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张寨村。
委托代理人:王小花,系原告儿媳。
被告:李侠,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张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诉被告李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烜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