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军,男。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爱伟,男。
上诉人张绍军因与被上诉人李登、马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绍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绍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绍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绍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晓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