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兰文秀,个体业主,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布占峰,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据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兰文秀申请执行布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文秀于2016年2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兰文秀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