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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66号

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妙珍。被告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昊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勇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