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妙珍。被告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昊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鼎立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勇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