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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11号

陈育明与周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育明,周志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11号原告陈育明,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志阳,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育明与被告周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育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志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