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11号原告陈育明,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志阳,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育明与被告周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育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志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