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罗彩娣。
被执行人:马国强。申请执行人罗彩娣与被执行人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己于2015年5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借款6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