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7-1号原告张晶,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晋,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被告靳磊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左晋、靳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晋、靳磊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汪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