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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37-1号

张晶诉左晋、靳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晶,左晋,靳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7-1号原告张晶,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月娇,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晋,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被告靳磊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左晋、靳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晋、靳磊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汪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