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62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91-6。法定代表人杨三,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XX,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原告已预交58元),减半交纳58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