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7-2号原告张家港市德胜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明星村。法定代表人周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北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城西大道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德胜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锐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德胜锻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德胜锻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德胜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财产保全费180元,合计27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德胜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亚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