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2民初122号原告兰荣,女,汉族,47岁,现住昌吉市延安南路。被告卞和好,男,汉族,45岁,现住鄯善县312国道岔路口。被告于秀萍,女,汉族,42岁,现住现住鄯善县312国道岔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荣与被告卞和好、于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荣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荣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际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