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16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家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蒙山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