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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字第676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字第676号

原告:李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桑某,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宁汝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