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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0074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07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庆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