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07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庆君 百度搜索“”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07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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