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98号
申请人:吴兴广,男,1957年8月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王俊峰,男,1967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吴兴广与被申请人王俊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俊峰驾驶的鲁Q778**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兴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俊峰驾驶的鲁Q778**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