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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35-6号

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包装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鲁学贵,鲁小俊,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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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35-6号原告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承天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3039-0。法定代表人李卫,董事长。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693219-2。法定代表人鲁明,董事长。被告湖北广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新美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845326-9。法定代表人夏心昶,总经理。被告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组织机构代码06066334-0。法定代表人鲁明,董事长。被告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钟祥经济���发区西环三路。法定代表人鲁小俊,董事长。被告鲁学贵。被告鲁小俊。被告鲁明。

原告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包装有限公司、湖北广源巧克力有限公司、湖北广源米制品有限公司、鲁学贵、鲁小俊、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湖北广源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6095.14元至钟祥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钟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钟祥城中支行;账号:1754010104XX)。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经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