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行终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正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师范附小学生公寓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孙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沭阳县南部新城(学院路与上海路交汇处图书馆大楼)。法定代表人熊卫忠,该局局长。
上诉人沭阳正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行初字第002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正堂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正堂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沭阳正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超
代理
审判员 周丽丽
代理
审判员 于元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