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章,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高铁周,农民。被告高树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铁周、高树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环
审 判 员 贾淑箐
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