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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869号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铁周、高树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铁周,高树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章,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高铁周,农民。被告高树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铁周、高树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环

审 判 员  贾淑箐

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