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99号原告丛秀财,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陈锋,男,43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秀财诉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秀财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丛秀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丛秀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返还原告275.00元,由原告负担275.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