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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初字第30号

赵广荣诉乐陵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郭立臣、赵广丽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荣,乐陵市人民政府,郭立臣,赵广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初字第30号原告赵广荣,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书强(特别授权),男,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曲锋,市长。委托代理人解海燕(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凯(一般代理)。第三人郭立臣,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赵广丽,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上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升(特别授权),男,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广荣诉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郭立臣、赵广丽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广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荣撤回对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郭立臣、赵广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范 超

审判员  王新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