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讯玲,男,汉族,1957年7月24日生。原审被告周起彻,男,汉族,1951年7月11日生。原审第三人南京泰浩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树平。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商初字第682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可以用第三人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条文,一审法院以第三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属公司类诉讼案件,为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南京泰浩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本案应由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学峰
审 判 员 张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