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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60号

韩丙忠与姜恩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丙忠,姜恩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韩丙忠,农民。住昌黎县龙家店镇西刁坨村。被执行人姜恩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姜恩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姜恩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恩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龙家店营业所账号60×××91存款2246元。扣留被执行人姜恩会所得(另案中)执行款25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洪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