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276-2号刘志强与山东艺博机电有限公司、白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2478元。已执行14780元,未执行8476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艺博机电有限公司、白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艺博机电有限公司、白可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助理
审判员 王 飞助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