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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51号

姜淑奎与宋学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淑奎,宋学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51号原告姜淑奎,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学友,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蓝路1235号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奎与被告宋学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