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执98-1号

何晓光与后世强、陈正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晓光,后世强,陈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98-1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光,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后世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陈正平,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后世强、被执行人陈正平银行存款13768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