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004号原告吴江市仑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宗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玛天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仑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仑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6.82元,减半收取3178.41元,由原告吴江市仑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