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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02258号

颜长生与于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长生,于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02258号

原告:颜长生,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于君强,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颜长生与被告于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长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长生自愿撤回对被告于君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颜长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