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02258号
原告:颜长生,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于君强,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颜长生与被告于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长生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长生自愿撤回对被告于君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颜长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