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95号原告杜小洪,男性,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华,男性,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杜小洪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尤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锟
杜小洪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95号原告杜小洪,男性,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华,男性,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杜小洪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尤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