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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95号

杜小洪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小洪,陈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95号原告杜小洪,男性,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华,男性,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杜小洪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尤良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