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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字第111号

张建武申请执行赵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武,郭根,石小恩,赵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武,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郭根,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石小恩,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被执行人赵超,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的存款26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前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