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武,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郭根,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石小恩,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被执行人赵超,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根、石小恩、赵超在银行的存款26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前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