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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387号

楼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3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楼某在义乌市苏溪镇里宅村西高塘其亲戚家中吃中饭,期间被告人楼某喝了两瓶多的千岛湖啤酒。同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楼某驾驶浙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义乌市苏溪镇阳光大道与苏华街交叉口地段时,与段某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楼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楼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0.95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骆某甲、骆某乙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抽血视频,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楼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楼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