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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品博睿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168号北京恒川酒店内1-3层G09室。法定代表人赵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拓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拓电力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栋10-112室。法定代表人张至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浦商初字第56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地位于南京。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提交的法院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而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可见其本身就存在管辖不清的问题。而上诉人住所地明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衡平原则,将严重损害上诉人一方的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能拓电力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栋10-112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华品博睿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学峰

审 判 员  张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修海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