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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547号

张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54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小涧镇。委托代理人邵民锋,系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岳坊镇。本院在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迎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