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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56号

高崭新与曹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崭新,曹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56号

原告:高崭新,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曹月霞,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负责人:马吉凯,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棵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崭新诉被告曹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崭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崭新撤回对被告曹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崭新承担。

审 判 长  王维宽

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

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湘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