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姚伟。申请执行人韩瑞峰。被执行人张凤合。被执行人张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凤合、张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凤合、张谦履行给付责令退赔款9779元,但被执行人张凤合、张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谦银行存款98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锡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