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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102号

姚伟、韩瑞峰等与张凤合、张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伟,韩瑞峰,张凤合,张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姚伟。申请执行人韩瑞峰。被执行人张凤合。被执行人张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凤合、张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凤合、张谦履行给付责令退赔款9779元,但被执行人张凤合、张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谦银行存款98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锡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公众号“”